新政策下,药企接待医药代表时需要这些东西一定要准备好!
《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各医院接待医药工业企业、医药商业企业推广人员所制。
二次备案
本规定要求医院对在本院开展业务活动的医药企业人员进行备案,也就是说,医药代表除了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系统”里备案外,还需要在你开展业务活动的医院拿药监局的备案系统的登记凭证,在医院再备一次案。
除了医药代表,药企以及代理商等其他人员也需在自己的目标医院备案。
持证拜访
规定还要求医院要为以上医院备案的人员制作工牌,进出医院必须佩带统一的工作牌。
三定一有
本次再次强调了医院应当按照“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的规定接待医药企业人员,未在医院备案或者信息不一致的不予接待,并且拜访时医院方至少两人以上在场,也就是说除了你要拜访的科室以上,还须有医院医务部门的一名人员在场。
院内监控
规定要求医院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至少保留30天,同时,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借助人脸识别等技术进行监控。
违规处罚
不按规定的医院均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且对擅自接待的医生**约谈,二次给予停止处方权3~6个月的处罚,对于企业违规,**约谈,二次停药3~6个月,三次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