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管依据在哪?
对于《特别规定》是否适用于化妆品监管,目前尚无**解释。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可以看出,化妆品与人体健康有关,符合《特别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适用范围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特别规定》可以适用于化妆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把化妆品列入了《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从而印证了上述理解。但是,《特别规定》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属于行政法规层次,《特别规定》属于新法、特别法。《特别规定》第2条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化妆品监管领域尚无法律依据,那么,《特别规定》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据此,在监管中也会遇到保健食品监管所面临的处罚基准过高的问题,而且目前暂时还没有新的化妆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规划,因此,相关解决方案亟需提上议事日程。
责任编辑:宋娟 WWW.1168.TV 2011-8-5 10:0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