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合理使用解热镇痛药

健康知识2010-05-18 12:00:00940阅读
    在药品管理分类中,解热镇痛药被划入OTC(非处方药)药品之列。尽管这类药品较为安全、有效,稳定、方便,但是并不代表着没有不良反应。如何合理使用解热镇痛药,仍有谈谈的必要。
  
    解热作用  
    发热是机体的一种防御性反应,常为感染性疾病的重要临床表现,也是某些非感染性疾病的特有症状,对各种热型的疾病诊断和预后也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发热也有对机体不利的一面,尤其是高热可导致各系统特别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紊乱。小儿高热更易引起惊厥和昏迷,甚至危及生命。故发热也要一分为二,有时既需要适当地应用解热镇痛药以降低过高的体温,但又不能滥用解热镇痛药。
    解热镇痛药只能暂时解除患者痛苦,不能消除病因,也不能缩短病程,因而是一种对症治疗药物。这些药物如应用不当可破坏机体的抗病能力,掩盖病情,延误诊断,导致不良后果。故对一般发热患者不必急于使用解热药,应尽快明确诊断。
    一般认为有下列指征时应考虑使用解热药:①发热在39℃以上,危及生命,特别是小儿高热惊厥;②发热虽然不高,但伴有明显的头痛、肌肉痛、失眠、意识障碍、影响患者的休息和疾病的恢复;③持续高热,已危害心、肺功能或对高热不能耐受者;④某些不能满意控制的长期发热,如急性吸虫病、丝虫病、伤寒、布氏杆菌病、结核以及癌症发热等。
    在药物选择方面,应根据患者的指征、机体状况及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等综合因素考虑选药:
    1.一般以疗效确切、毒性低、价格较便宜的药物,如阿司匹林及其复方制剂为优选药,次选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及其复方制剂等,急性高热者还可考虑使用柴胡注射液。
    2. 对于长期高热的疾病,如血吸虫病、伤寒、布氏杆菌病、晚期癌症等,可考虑应用吲哚美辛栓。
    3.儿科用药*好**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及其复方制剂,急性高热期可慎用安乃近溶液滴鼻,但应密切注意过敏反应。体温过高时,则应同时配合物理方法进行降温。
    4.妊娠妇女应慎用解热镇痛药,*好选用对乙酰氨基酚,但不能过量。
    5.肾炎、消化性溃疡、血友病及其他出血性疾病,或对阿司匹林不能耐受者,可选用对乙酰氨基酚。
    6.由于这类药物的退热作用主要是影响散热过程,使血管扩张,出汗增多,一些作用强而快的解热镇痛药用于高热病人或用量较大时,可因出汗增多、体温骤降而引起虚脱,老人、幼儿或体弱者更易发生,故对此类人群用药应适当减量。
    7.解热镇痛药用于解热时,一般限服3日,不得长期服用。
  
    镇痛功效  
    解热镇痛药是兼有解热和镇痛作用的药物,其中大多数还有抗炎、抗风湿、抗血小板聚集的作用。解热镇痛药只适用于轻、中度的慢性钝痛,如头痛、牙痛、神经痛、肌肉痛、关节痛和月经痛等,对创伤性剧痛和平滑肌痉挛所引起的绞痛无效。胃肠道疼痛应使用平滑肌解痉药,如阿托品、山莨菪碱等。外伤性剧痛者往往需要使用曲马多、杜冷丁等止痛药。
    临床选择镇痛药仍以疗效确切、不良反应轻、价格便宜或适中的阿司匹林、布洛芬、萘普生及双氯芬酸为优选药,吲哚美辛虽然抗炎作用强、但副作用亦大,为二线药,作为重症或其他药物治疗无效时的替代药物。
    对慢性骨关节炎等需长期服药者,应选择维持疗效较长、副作用较少的药物,如布洛芬、舒林酸、萘丁美酮、尼美舒利、塞来昔布等;老年肾功能低下者可选择尼美舒利、舒林酸等;高血压正在服药期间的患者,可选用舒林酸,因该药与抗高血压药很少发生相互作用;有消化性溃疡患者,可选用萘丁美酮、美洛昔康、尼美舒利等。
    另外,对于腰、关节、韧带等急性扭伤、肌肉异常紧张、肌肉劳损及肌腱炎等,可选用氯唑沙宗。对于风湿性或类风湿性关节炎患者,可优选阿司匹林,若疗效不理想再改用糖皮质激素和阿司匹林等合用,但必须遵照医生的处方严格用药,不宜随便变更。
    注意事项  
    1.本类药品不能同时配伍合用,也不可与含有解热镇痛药的其他药如贝敏伪麻片、酚麻伪敏片、感冒通、维C银翘片、**伤风胶囊合用。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据表明,解热镇痛药联合使用有协同作用(包括与环加氧酶抑制剂),但有证据表明,联用可增加不良反应,应避免联合使用。
    2.孕早期妇女以及有严重肝、肾功能损害者,应禁用或慎用这类药物。
    3.心脏病、高血压、甲状腺疾病、糖尿病、前列腺肥大、胃溃疡和青光眼等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责任编辑:小徐     WWW.1168.TV    2010-5-18 16:45:27
  • 郑 重 声 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合作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