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存辉不做宗庆后(三)

健康知识2010-05-25 12:00:00902阅读

    第*次诉讼以和解结束。1998年,与施耐德第二次谈判开始时,南存辉开玩笑问:“这次谈不成还告不告?”对方答“不会”。但施耐德次年又起诉了正泰。
    2004年,第三次谈判前,施耐德起诉正泰(包括欧洲)的一些官司尚未了结,正泰希望施耐德先中止诉讼再谈判,“施耐德说谈归谈,打归打。”(南存辉语)
    这次谈判中,施耐德的谈判代表是时任施耐德集团**运营官的赵国华。在巴黎施耐德总部,南存辉对赵国华说:“你们施耐德很奇怪,是钱多呢还是法国文化就是这样,动不动就告人家?我们中国人认为打官司很难看。”据南说,赵不置可否。
    “在施耐德,法律工作和商业谈判分属不同的部门,各行其是。我们不只是和正泰谈判、打官司,我们也在和其他竞争对手谈判、打官司,所以必须分开,二者之间没有任何逻辑关系。”施耐德中国区总裁杜华君对《中国企业家》说。
    但2005年,施耐德又在欧洲各国对正泰提起15项侵权诉讼。正泰集团董事副总裁、法律总监徐志武对《中国企业家》说,这些诉讼大多是以侵权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正泰产品的临时禁令,“目的就是禁止我们的产品进入欧洲市场。几年下来,就算我们*终赢了,但已经丧失了进入市场的*好时机。这个损失是难以估量的。”
    与正泰的谈判破裂后,施耐德开始寻求与德力西的合作。那位与胡成中关系密切者称,此前,德力西曾在法国展销,施耐德指控其100多个产品侵权,要求赔偿1亿欧元,后通过政府协调,施耐德撤诉。
    在被施耐德的知识产权大棒穷追猛打了12年后,正泰开始反击,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2006年8月,就在德力西与施耐德的合资传闻正盛之际,正泰以专利侵权为由提起对施耐德的诉讼。徐志武说,诉讼本身并非针对这起合资,正泰2005年就掌握了施耐德侵权的证据,但是考虑到舆论普遍认为跨国公司技术力量强大,不会侵犯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正泰谨慎地做了大量准备,包括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做了两次检索,确认专利有效。同时,应对施耐德在欧洲的起诉也花费了大量精力,因此,起诉时间才**了一年多。
    2007年10月,施耐德与德力西的合资案获得中国商务部批准。而此前20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施耐德专利侵权成立,赔偿正泰3.3亿元人民币。
    “如果维持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国的整体知识产权环境将受到影响。因为这将导致更多的‘垃圾专利’持有者向真正的**技术发明者索要巨额赔偿。这将减缓向中国进行技术转让的总体速度,限制中国企业的新技术创新和开发……”
    与正泰的官司一审败诉后,施耐德发布了措词严厉的声明。李缮作为被告公司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感到“很委屈”。他说,C65断路器技术是他代表中方与施耐德谈判4年(1999年)才引进合资公司的,并且这项技术于1996年在法国获得了专利。“C60本来就是施耐德发明的,正泰在中国抢注了这个型号,所以我们才改叫C65。”
    “施耐德拿不出来1997年(1997年11月11日,正泰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前在中国销售C60的证据。他们在法国注册的专利跟我们所说的产品也不一样,完全两回事。”徐志武对《中国企业家》说。“作为一家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意识和力量比中国民营企业强得多,既然是你的发明,你应该1997年就起诉我。在我们告你以后,你才想到这个技术是你的,这不合逻辑。”
    “一个专利里面有非常多的专利点,不可能逐一进行描述。”李缮解释说。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不像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在施耐德看来,正泰注册的是施耐德未曾进行专利描述的一个点。
    “它连续告我们20多次,我们告它一次就受不了了?”南存辉看上去有点儿幸灾乐祸。
    其实,这并不是施耐德在中国第*次败诉。《中国企业家》在柳市找到了另一位与施耐德打过官司并获胜的企业家潘教武。
    1996年,潘的年销售额只有几百万元的柳市沪川继电器厂被施耐德指控侵权。与潘教武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浙江中策等十余家公司。他们被指控在同一款小型继电器上侵犯了施耐德三项外观设计专利和一项发明专利。其时,潘的沪川继电器厂是组建未久的德力西集团的供应商,因此,德力西也在被告之列。
    “我们确实是仿人家的。”一位于柳市低压电器行业极为熟悉的人士对《中国企业家》说。接受采访时,他的办公室里就放着一个已经拆开的施耐德的大型开关。
    官司看起来必输无疑,后果就是施耐德在起诉状中所要求的,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模具和侵权产品,赔偿2万美元,并公开道歉。
    潘教武与胡成中商量,决定丢车保帅,由沪川继电器厂全力承担诉讼。尽管迫不得已,潘教武仍然不甘心:自己基本上只生产这一产品,败诉意味着沪川厂就此倒闭。“施耐德不要钱,”那位人士说,“它就是要你关门。赔款都给律师,另外还有酬金。”
    潘教武拿着起诉书睡不着觉。他终于发现了自己的第*条生路,三项外观专利中有一项,施耐德并没有申请专利。接着,潘教武请教了一位从专利复审委员会退休的朋友,得到如下教诲:可以通过申请对方专利无效取得诉讼中止,但关键是要找到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在中国申请专利前已经销售过该产品,对方专利将因此丧失新颖性而自动废止。
    第*个被告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时“投降”了。潘曾劝说该被告跟自己一起申请专利无效,“他们不肯,害怕,认输了。”轮到潘上场了。他首先宣布自己的发现,让原告吃了一惊:的确有一项外观专利未曾注册。接下来,潘教武反诉对方专利无效,请求暂停诉讼。潘的请求未获批准。1997年8月,杭州中级法院判决侵权成立。潘上诉到浙江省高院,如愿以偿。
    潘开始了长达5年的奔波。他希望能够找到施耐德在其专利申请日(1988年11月10日)之前的该产品的销售发票。1999年,他在成都得到了一张施耐德于1988年6月开出的发票。潘再次受到了打击。该专利在法国注册的日期早于中国,施耐德因此享有半年的优先权。潘教武毅力**,距法庭再次开庭还有10天的时候,他在甘肃找到了两张施耐德开于1988年4月的发票。
    潘的官司打赢了,在他之后的被告们得救了。潘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柳市同行也曾被施耐德起诉侵权,过程与潘也大致相仿。

        责任编辑:小季     WWW.1168.TV    2010-5-25 17: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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